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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厉某某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4-03-21来源:点击次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20389号
原告:厉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以下简称401房屋)归厉某某所有并且配合厉某某办理过户,房屋价值约2100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厉某某与张某某双方于2006年9月14日于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8月12日于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401房屋归厉某某所有,现厉某某要求过户,张某某不予配合,故厉某某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厉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辩称,不同意厉某某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留给孩子的。如果过户到厉某某名下,其也害怕厉某某会把房子卖了,如果过户到厉某某名下,离婚协议就作废。张某某争取孩子抚养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厉某某与张某某于2006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4月25日育有儿子张某某1,于2013年1月11日育有女儿张某某2。2021年8月12日,厉某某与张某某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第1条子女抚养约定:经协商,双方同意离婚后儿子、女儿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子女固定抚养费共计15000元,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完毕下月的抚养费,每年教育费由张某某另行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大学毕业为止。
第2条财产分割约定: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车位,离婚后该房产及车位归女方所有。每月房租3000元归厉某某所有。登记在厉某某方名下的,位于天津市XX区房产(房产证号为:1**)及车位,离婚后该房产和车位及房内家电、家具等归女方所有。涿州卖房尾款¥500000元其中¥100000元归厉某某所有,另¥400000元归张某某所有。
第3条债务分割约定:……5.401房屋的贷款,6.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房产贷款,以上债务全部由张某某偿还。
第4条其他约定:……5.位于北京市XX区的房产待孩子成年后归孩子所有。

401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厉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401房屋的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01房屋归厉某某所有,每月房租3000元归厉某某所有,房屋贷款由张某某偿还。待孩子成年后401房屋归孩子所有。现两个孩子并未成年,厉某某要求判令401房屋归其所有,张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符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归厉某某所有,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厉某某办理过户。

案件受理费4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玮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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