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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后生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没有结婚,是否可以撤销?

时间:2024-01-05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案情回顾:

齐先生与刘女士202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起恋爱关系,经历了一年多的相处磨合,两人终于决定组建家庭,携手度过未来的人生。

2019年4月,齐先生曾与第三人范某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范某将自己名下的309号房屋卖给齐先生,房价43万元,由齐先生支付房屋居间服务费5800元。合同签订后,齐先生支付了房款43万元、中介费5800元,并在范某的配合下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2年11月,齐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前夕,为了巩固双方的感情,齐先生以双方结婚后一同居住、好好生活为目的,与刘女士达成了约定,齐先生愿意将刘女士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将自己于2019年购买的309号房屋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二人签订了书面赠予协议,后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并入住。

 

但是事情并没有顺利发展,齐先生与刘女士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两人于2022年12月16日分手,分手后该涉案房屋由刘女士独自居住。

齐先生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分手,不再有结婚的可能,自己赠与的房产应当予以收回,遂与刘女士协商过户事宜,但刘女士拒绝了齐先生的要求,齐先生便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齐先生主张当时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刘女士名下,是为了与刘女士结婚,属于目的性赠与,现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要求撤销赠与房屋的行为,故将本案案由纠正为赠与合同纠纷。在赠与合同中,目的赠与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赠与。目的赠与指的是赠与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进行的赠与。目的赠与系赠与人希望通过赠与达到一定的目的,但在受赠人怠于促成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受赠人强制履行,而只能在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利益。


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对方财物属于目的赠与,赠与人不能强制要求受赠人与其结婚,只能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返还赠与利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具体到本案,齐先生全款购买了房屋,在恋爱时变更登记为刘女士和齐先生两人共同共有,其目的在于用于两人婚后居住、共同生活,系齐先生对刘女士的赠与。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处于恋爱关系,虽然购房时齐先生并未直接表明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是二人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刘女士否认买房子是为了结婚,但刘女士认可是为了好好过日子,综合考虑齐先生和刘女士的年龄、齐先生的工作地点、房屋价值、好好过日子的共同目的,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认定双方恋爱系以结婚为最终目的。齐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向刘女士赠与房产类的大额财产,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这种情况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一般礼物或者生活资料有着根本区别,这种赠与的有因性决定了该赠与行为实际上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一致认可彼此已经解除恋爱关系,并且刘女士明确表示不能与齐先生复合并办理结婚登记,故该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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