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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金某某与金某1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3-21来源:点击次数: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2民初27129号

原告:金某某。

法定监护人:金某。

被告:金某1。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金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4112.72元、护理费2730元、住院餐费728.30元、护理用品费500元、交通费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金某1系原告金某某之母亲。原告是先天性智力障碍,被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目前在残疾人托管机构24小时托管。原告父亲金某与被告金某1于2014年3月31日离婚,原告由父亲金某抚养,被告金某1每月给付生活费250元。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11日,原告因患肺炎住院21天,出院后就诊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被诊断为肺结核,需要长期持续治疗,每月医药费需要600元以上。为更好地照顾原告,原告父亲将原告由唐山市托管机构转至北京市通州区托管机构,托管费由每年18000元增加至每年36000元,原告现需要增加抚养费,并分摊本次住院和看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餐费、护理用品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金某1辩称,我给不了那么多钱,最多给5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金某与金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儿子即金某某、金某2。2014年3月31日,金某与金某1离婚,婚生子金某某、金某2归金某抚养,金某1每月分别支付孩子抚养费250元。金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目前托养在****艺术培训中心,每年的托养费3.6万元。

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金某某因肺炎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后期进行了复查,共支付医药费7599.67元,护理费5460元、餐费1456.6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残疾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中,金某与金某1离婚后,金某某归金某抚养,金某1理应负担一部分抚养费,金某1目前负担的抚养费金额较低,考虑金某某的实际开销情况,金某1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涵盖金某某的此次因生病产生的费用,现金某主张金某1负担部分医疗费、护理费、餐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负担比例为50%,但具体金额以本院核实为准,护理用品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另金某主张将金某某的抚养费调整至1500元的诉讼请求,考虑金某某的实际情况以及金某1目前的负担能力,本院酌定为每月1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1支付原告金某某医疗费、护理费、餐费共计7258.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自2024年1月起,被告金某1每月支付原告金某某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25日前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9元,由被告金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某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某

书记员  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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