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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下丈夫出轨的证据却不被法院采信,原因竟是这样!

时间:2024-01-11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录音已成为各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类型,合法取得的录音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但是录音证据不仅仅要满足合法性,还需要具备关联性、真实性的条件,才能被法院采信。有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正是因为不具备应有的条件,最终没有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案情回顾:

 

任女士与郝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然而结婚几年后,任女士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问及原因,郝先生总是以公司事务繁忙为由搪塞敷衍,这让夫妻间的感情越来越淡薄,两人也经常因为琐事爆发争吵。

 

直到任女士听说丈夫与一名女同事来往过密,任女士终于无法忍受对丈夫的不满,直接以此事质问郝先生。郝先生也承认他与该名女同事有亲密关系。但他对妻子说:“我只是工作压力大,你只会跟我吵架,感觉好累,我跟她一起玩,就是为了放松放松。”因此,郝先生并不愿就此与任女士分手,他向任女士表示,自己愿与女同事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任女士,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对丈夫已经产生不信任的任女士,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

 

就这样,二人的关系暂时稳定下来,可是,横亘在夫妻感情上的裂痕是不可磨灭的,这场婚姻还是走向了末路。

 

“我实在不能释怀丈夫的背叛,对于他也变得患得患失。”任女士说,两人的关系在后来的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两人都被彼此折磨得伤痕累累,最终郝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任女士离婚,财产一人一半。

 

郝先生的诉请令任女士火冒三丈,“他婚内出轨,是有过错的一方,凭什么要分一半财产?”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这上面记录的就是几年前丈夫坦白出轨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曾经有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

 

但郝先生却对任女士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人发现任女士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对此,任女士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在街上找了一个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任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进了光盘,但其将录音制作成了CD格式,与原本手机中录音的格式不再一致,任女士的这番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任女士最终未能如愿。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

 

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本案中,任女士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其证据来源容易遭受质疑。此外,她将录音转存在光盘上,不仅转换了载体,更严重的是改变了录音的格式。格式转换后,一方面,可用于鉴定证明未经过剪辑的很多特征消失了,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也是一种人为操作处理。所以陈女士提交的录音未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也就不奇怪了。

 

提交录音证据时应该注意:

 

一、取得方式要合法

取得证据的过程要合法。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二、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提交的录音最好有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即使出于备份考虑,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

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三、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

 

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来源:法制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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