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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是否有扶养义务?

时间:2023-11-29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双方不仅在感情上要相互忠诚,在生活上更要相互扶持、相互依靠。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的相互扶养义务。那么,如果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扶助,尽相应的扶养义务呢?

 

案情简介:

杨女士和陈先生是一对夫妻,但自从杨女士因事故卧病在床无法工作后,家庭生活的重担就压在了陈先生身上。杨女士的身体状况需要频繁地入院治疗,还需要支出额外的医疗费用,这也使得夫妻间的矛盾日益加重,陈先生逐渐开始对杨女士的病情不闻不问,也变得早出晚归。

因杨女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残疾无法工作,再加上需要经常就医,其经济条件已经不足以负担治疗和生活的支出,虽然她多次向陈先生索要生活费、医疗费,但陈先生一直以自己需要负担老人和孩子的生活开支为由拒绝支付,杨女士只能依靠微薄的存款维持生活。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具有法定性。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免除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

因此,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由于精神和生活上的扶养属于非物质内容,具有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大多数情况下不宜强制执行。如双方之间仅是缺乏精神上的沟通和生活上的照拂,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考虑因素,在无法继续维系婚姻生活的情况下可通过离婚来解决。

而经济上的扶养属于物质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通常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扶养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确需扶养;三是一方有能力扶养却又不扶养。

 

实践中,“一方确需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食其力;

2、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

“有能力扶养”主要结合另一方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消费支出等因素来判断。

扶养费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费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必要开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扶养人的能力和当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来确定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由于患病,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还有就医的需求,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确需扶养”的情形。因此,陈先生以需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等抗辩不能成立。陈先生有固定的工作,经济情况较好,虽需抚养其他家庭成员,但扣除相关花费后仍具有扶养能力,应承担杨女士的合理医疗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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