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 另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时间:2019-04-25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城与小洛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大学毕业后不久两人就未婚同居了,对此事双方家长也予以默认,打算让他们在下个月结婚。上周五,小洛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最终因抢救不及时而身亡。小城可以继承小洛的财产吗?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婚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遗产继承法律问题。小城不能继承小洛的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2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 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 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 方,则生存的 -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d4ad64bcc8c55476f4f584ce91018a37.jpeg


本案中,小城和小洛没有结婚,只是未婚同居关系,所以除非小洛生前已经立过遗嘱,遗嘱里给小城留有相关财产,否则小城不能继承小洛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条未按婚姻法 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6条未按婚姻法 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


相关文章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室

电 话:400-691-6066

邮 箱:dujialawyer@sina.com

Copyright © 2018 www.lvshibaidu.com 京ICP备12033715号-1

都嘉律师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