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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时间:2019-04-25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1990年,小婉与小立未婚同居,91年在老家办了酒席,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 小立到宁波打工。小婉在一次偶然中打电话给小立时,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说是小立的妻子。小婉经过了解,获悉小立确实与该女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小婉对此很生气,认为自己已经和小立结婚了。但是小立认为自己未与小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小婉与小立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问题。小婉与小立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了世俗结婚仪式,被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事实婚姻曾经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状况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 传统习俗的影响。

(2) 婚姻登记不方便。

(3) 登记制度不健全。

(4) 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5) 法制宣传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在19942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贵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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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婉与小立在1990年就未婚同居,也于1991年办理酒席,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且发生在199421日前, 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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