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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时间:2018-08-30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什么是遗嘱继承?

北京都嘉遗嘱继承律师解答: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的有效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遗嘱的法定5种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有关遗嘱继承的其他详细问题,可以咨询北京都嘉遗嘱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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