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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婚姻常识类问题集锦(三)

时间:2019-05-13来源:点击次数:

    

    关于离婚方面的相关规定,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律师大致总结如下:


   1、离婚条件只有一个,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两口子之间的事,作为第三者往往不好评价,无从评价,就象鞋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

 

    感情破裂后离婚,首先是双方协商,如果就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双方就去民下机关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离婚问题上双方协商不一致,到法院来处理(即起诉离婚)。法院处理时,又会遵循一些法律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其感情破裂情形,比喻说一方判刑刑期较长、长时间出国等。

    2、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比喻说重婚、婚外情等),这样规定是为了稳定军心,让人民子弟兵安心保家卫国。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比喻说女方怀的是第三者的孩子,男方当然可以起诉。 离婚案件法院受理时另外还有些限制,比喻说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不离婚、申请撤回离婚诉讼后六个月内不得向法院起诉,但有新情况出现除外。 法院解除婚姻的法律文书是离婚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无须再办理离婚证,如果是离婚的民事判决书,还应附判决生效证明书。


    3、离婚时财产分割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实行AA制度,即基本上一人一半,同时适当照顾妇女的利益,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不分或少分财产。离婚后发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现在法院立案有个案由就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些有隐藏、转移想法的人,要注意,被发现后会不分或少分财产的。


    4、离婚后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问题。(二年哺乳期内、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上)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论经济条件怎么样,都应支付,因为抚养子女是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就是一乞丐也要支付。数额上,一般考虑固定收入百分二十至三十之间,其他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酌定。 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子女可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的要求。(物价、工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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