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婚姻常识类问题集锦(二)

时间:2019-05-13来源:点击次数:

    在日常婚姻法律咨询过程中,大家最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就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方面,所以,今天合肥婚姻家庭律师网律师就关于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内容所以下总结简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共有制度,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基本上共有的,这个是不以贡献多少、收入多少论的。


    法律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服、化妆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不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间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按共同财产对待。


    2、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己所有的,属于个人债务,由自己偿还。


    有些夫妻在外欠了些债务,为了逃避债务,两口子搞假离婚,协议债务归一方承担,财产归另外一方所有,其实这是自欺欺人的,夫妻之间的约定,是不影响外面的债权人向二人主张权利要求共同偿还债务的,结果账没躲掉,假离婚搞成真离婚了,后悔莫及。离婚离了就离了,是不考虑当事人是什么目的,后悔是没用的,要么就复婚。



相关文章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室

电 话:400-691-6066

邮 箱:dujialawyer@sina.com

Copyright © 2018 www.lvshibaidu.com 京ICP备12033715号-1

都嘉律师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