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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时间:2019-03-13来源:点击次数: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最为关键的便是签订离婚协议,可是并非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的所有相关事项的约定都能在协商一致后生效,绝大部分契约在协商一致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会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下面北京离婚律师就一些常见的无效的约定作以下介绍:

  1、离婚后,免除债务的(对第三人而言无效)。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而举债的,是共同债务。双方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免除一方的责任,由另一方承担责任。因没有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没有约定力,不能对抗债权人,相对债权人而言,这是无效约定。但对夫妻双方而言则是有效的。


    2、离婚后,不准生育子女的。生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有选择与谁生育的权利。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不准生育子女,剥夺、限制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由一方承担的(对子女而言无效)。抚养未成年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甚至在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亦有之,大家不要以为有上述文书在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质上,双方约定也好,法院的司法文书也好,只是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子女是没有约束力的。一旦子女认为父母一方或双方没有尽法定义务的,是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履行义务,承担抚养费用。


    4、离婚后,一方不准探视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面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简单的约定一方不准探视子女,是无效约定。


5、离婚后,不准再婚的。婚姻自由式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一方再婚的,其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约定虽然煞费苦心,仍是无效约定


6、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准跟第三人恋爱交往的。这个道理也很简单。离婚后,双方就是单身,单身的公民有恋爱的自由与权利,这也是人身权。其约定亦是无效的。


 7、处理他人财产。比如,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处理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其名下,则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房产归属进行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时处理实际上是双方投资,但股东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时,应与名义股东达成股权确认及分割协议,由名义股东在协议中确认名下的股权实际为离婚双方持有,并同意离婚双方的分割意见。


关于以上的无效条款,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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