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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大额培训费能否要求对方分担?

时间:2023-11-06来源:都嘉律师点击次数:

离婚后,实际抚养一方能否要求对方支出孩子课外兴趣班、辅导班或私立院校的费用吗?这一直也是争议焦点。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高额培训费,法院会支持么?

 

案例一:原告甄某某的母亲王某与被告甄某于2019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甄某某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付到18周岁止……甄某某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学杂费等费用由双方平分负担,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共同负担。”

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6月25日,原告甄某某因升学需要,在校外教育机构接受课程辅导共计花费12000元。原被告就该项费用应如何负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教育费用为校外辅导机构培训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孩子发展,不属于超前、奢侈消费,但数额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双方家庭经济的负担,已经超出合理、合法且必要支出的范围。鉴于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被告每月负担的生活费不高,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请教育费用中的6000元。

 

律师说法:甄某某参加校外教育机构课程辅导的费用相对大额,对于其主张被告甄某共同负担的请求是否能得到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如果该项支出有利于孩子发展,不属于超前、奢侈消费,并有相应证据可以证明确实用于孩子抚养教育支出的,考虑双方经济能力负担情况,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要求对方分担一定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刘某与蔡某有一子蔡某甲,2020年,刘某与蔡某协议离婚,并就蔡某甲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如下约定:“经蔡某认可的蔡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蔡某意见),蔡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

双方离婚前,已确定为蔡某甲报名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马术、钢琴、跆拳道、礼仪兴趣班。2021年未经被告同意,刘某为原告报名参加国外夏令营、吉他兴趣班。现原告诉求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一半。

法院认为刘某诉请蔡某支付蔡某甲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未提供证据证明蔡某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

 

 

律师说法: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为出发点,但是对于必要性教育以外的大额教育培训支出,若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直接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直接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且该费用不是必需花费的学习费用,而是因人而异、因人而需所要花费的费用,属额外教育培训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一半,依据不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综上所述,父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等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系基础教育费以外的额外教育费用,因此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充分尊重未实际抚养的一方的知情权,以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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