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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性影响家庭和谐

时间:2019-03-22来源:点击次数:

在北京西城,就有这样一家人。丈夫叫陈平,妻子叫曹丽这是一个重组的家庭,陈平带着两个孩子,曹丽也带着两个孩子,他们结婚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叫陈斌。一家七口,日子过得非常艰难。好不容易把孩子们一个个拉扯大了,自己也就老了。

退休以后,陈平夫妇一直跟最小的儿子陈斌一起生活。陈斌结婚后,和媳妇一起照顾陈平夫妇的生活,两位老人都很满意。其他的子女,只是到逢年过节时来看一看。

1998年的时候,陈平夫妇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赶上拆迁换成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楼房,和小儿子陈斌夫妻,都在一起居住

陈平夫妇觉得小儿子陈斌对自己照顾多年,而且在买房时还出了钱,因此决定把这套房产,留给陈斌。为此,老夫妇俩自书了一份不成文的遗嘱

2001,陈平去世。2003,新楼房发下了房产证,上边写的是曹丽的名字。为了防止以后再生变故,2004,曹丽又到北京的一家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说明自己名下这套房产在自己死后全部留给小儿子陈斌。2007,曹丽因病去世。但就在陈斌想把母亲留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时,却出现了问题。他的四个哥哥姐姐,都不同意在遗产分配意见书上签字,并说父母亲留下的这些遗产,他们也有一份。

陈斌没有办法,只得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父母遗留的北京市西城区这套房屋,由陈斌继承

陈斌同父异母的哥哥在法庭上辩称:陈斌所述父母遗留房屋财产状况属实。当事人双方是两个家庭组成的,4岁时生母去世,1957年父亲带着我和妹妹与曹丽再婚,我和曹丽已经形成母子关系。当时陈平也带了两个孩子,而陈斌是陈平与曹丽再婚后生育的孩子。诉争房屋于1998年购买,2003年取得房产证,该房屋不属于曹丽的私产,应属陈平与曹丽夫妻共同财产陈平去世后未分割遗产,陈平的自书遗嘱我不认可,曹丽的公证遗嘱中无权处分陈平的财产,本案应按法定继承,不同意陈斌的诉讼请求。陈斌的其他三个哥哥姐姐,也都同意上述答辩意见,不同意陈斌的诉讼请求,要求按法定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陈平、曹丽于19986月以曹丽名义购买的房屋,系陈平、曹丽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平死亡后,曹丽设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屋全部留给陈斌继承。因该遗嘱将属于陈平的财产加以处分,故该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继承时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曹丽有权处分的只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即诉争房屋的7/12份额。遗嘱中将这部分财产留给陈斌继承是有效的,可按遗嘱继承。其余属于陈平的财产,按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10条、第16条第二款、第26条、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曹丽名下的房屋归原告陈斌及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陈斌占有8/12份额被告四人各自占有1/12份额。

陈斌不服上诉,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的分配要坚持以下原则: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4.照顾分配的原则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很明显,在这起诉讼案中,陈斌手中握有两份遗嘱。一份是父母共同书写的遗嘱,一份是母亲公证的遗嘱。但法庭在判决时,却没有釆信第一份遗嘱,只认可第二份遗嘱。按说,书写的遗嘱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庭之所以没有采信,有两种原因。一是自书的遗嘱在前,公证的遗嘱在后,按照法律规定都采信最后一份遗嘱。二是因为陈平自书遗嘱时,因为遗嘱人当时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格式不完善,内容有瑕疵,且无见证人,法院考虑到证据的完整性,所以没有支陈斌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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