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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时间:2019-04-26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飞和小艳结婚两年,一直都因小事吵吵闹闹,两人觉得十分痛苦,后来小飞患上精神病,于是决定离婚。两人经协商后去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但是却被告知不能在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呢?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小飞是精神病人,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和小艳不能去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问题上,我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双方协商致且无任何异议,就可以去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但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对于协议离婚,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都是自愿的,登记机关也不会给他们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情形包括:离婚协议没有达成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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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小飞患有精神病,被医院确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若两人想离婚,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由小艳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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