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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为“第三者介人”案件的证据?

时间:2019-04-29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艺因为丈夫小翔和第三者非法同居,十分伤心,绝望的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邻居大妈愿意为地出庭作证,小艺手上还有他们的亲密合照。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邻居大妈的证言及他们的合照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 (1) 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结论: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根据上述规定,照片、邻居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有些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法与原件、 原物技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而合照也属于物证的范畴,都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 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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