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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里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19-04-26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都嘉案例

小莉实在忍受不了丈夫小伟的大男子主义,决定和他离婚,小伟也同意了,双方经过商量,决定协议离婚,但两人都不清楚该到哪里去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北京都嘉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手续办理的法律问题。小莉和小伟应当共同到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思想也随之开放,越来越多的人追求个性和自由。在婚姻问题上,男女双方更强调情投意合。离婚,不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已经成为种社会现象为人们所接受。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只需要带如下几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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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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