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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逾二十年,儿子起诉继承被驳回

时间:2018-09-06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贾丁与贾乙的母亲早亡,父亲于1990年1月1日去世,北京市海淀区某胡同的5间房屋原产权人为贾父,贾父去世后,女儿贾乙独自占用使用该房屋,儿子贾丁从未提出继承要求。该处房屋在2008年拆迁,拆迁时,贾乙以父亲的名义与拆迁人北京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后贾乙领走拆迁款,贾丁亦未提出异议。2014年6 月,贾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登记在贾父名下的房屋享有共有权,在诉讼中,又改其诉讼请求为分割房屋拆迁款。

 

  庭审中,贾乙认为本案实质是继承纠纷,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贾丁的起诉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贾丁的起诉实质上是基于其是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原告贾丁与被告贾乙之间不存在其他对涉案房屋产生共有状态的基础法律关系,贾丁要求确认其与贾乙共有该房屋拆迁款的依据只能是继承法律关系,故本案应为继承纠纷之诉。被继承人贾父于1990年1月1日去世,故继承开始的时间为1990年1月1日,而贾丁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4年6月,自继承开始之日已超过20年,故最终判决驳回了贾丁的诉讼请求。

 

  【都嘉律师说法

 

  都嘉律师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20年是继承案件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才知道继承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亦应受到20年的上限限制。本案中贾丁起诉之日距继承开始之日业已超过20年,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贾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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