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0年,王某与孙某喜结良缘,而婚后不久,丈夫孙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毒打王某。村组干部多次调解,公安干警也介入处理,孙某仍我行我素。王某忍无可忍,为摆脱家庭暴力威胁,离家外出打工生活。2008年汶川大地震,王某返乡看望亲人,孙某又一次对其施暴,将王某手打断。
此后,王某再一次带上两个儿子到外地打工,维持母子三人的基本生活。在家务农的孙某,却逐步把怒火转移到王某的家人身上。扬言要烧王某父母房屋,又到王某妹妹家威胁要杀人。为彻底摆脱孙某的家暴威胁,王某在2018年春节前夕回到青川,向青川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
3月14日,青川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官认为他们长期分居十余载,双方不能相互沟通理解,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庭作出判决,准予离婚。
判决后,担心孙某触犯刑法,法官对其进行了回访,在向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关切和询问孙某身体生活时,听到了忏悔后的孙某发自内心的感谢声。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有关条文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