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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理原则

时间:2019-03-18来源:点击次数:

一、夫妻共同债务

    1、结婚登记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几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既可采取明示形式,也可采取默示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而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况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这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4、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原则。如果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达不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履行债务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男方的履行能力比女方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能力强的一方可多承担一些债务,没有履行能力的一方,也可以不承担债务,而由对方全部承担,这样即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法律实事求是原则,又可以保护债务的履行。使夫妻共同债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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