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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时间:2019-03-12来源:点击次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签订多份离婚协议,哪份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林某和陶某是协议离婚的,但离婚前后总共有3份协议。


在第一份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股票份额折价平分:股票归陶某,由陶某支付林某10万元补偿款。


在一个月后签订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股票份额折价平分。双方拿这份协议在民政局作了离婚登记。离婚后陶某一直没按约定处理股份。5个多月后,因为股票行情不景气,林某和陶某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股票份额林某不要,陶某自愿付给林某10万元,30天内付清,也一直没有履行。现在陶某反悔了,说双方早就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已经登记,折价平分又没有具体约定方法,想把这事情放放再说。为此,林某不知道双方在离婚前后达成的这些协议哪个才是有效的?她还能要来这10万元吗?


北京离婚律师建议:


对于林某的问题也是很多协议离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协议离婚往往都要经历一个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产生若干份离婚协议或是补充协议便不足为奇。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也就是林某和陶某用以登记离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应该是具有最强的效力的,但这也不能机械理解,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离婚后双方可以通过另外的约定来改变它。所以,虽然林某和陶某达成的补充协议与第二份离婚协议内容矛盾,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即使没有补充协议,仅就前两份离婚协议来看,陶某所说的“没有具体约定折价平分的方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得十分清楚,而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离婚协议中都对分割股票份额作出了约定,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只是第一份协议约定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效的。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财产问题尚未执行,建议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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