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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后孩子归谁

时间:2019-03-11来源:点击次数:

被告叶某某与原告林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良好,于是就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在见过双方家长后,两人便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两人有了自己的家庭。


婚后,因为夫妻俩原本的经济收入并不是很丰厚,生活中也只是能满足温饱而已,如果再生一个孩子的话,就会显得十分拮据了,因此,小两口琢磨着用两人以前的工资来做一些小生意。起初,夫妻两在晚间十分一起到天桥上摆小摊,卖一些小的物件,虽然辛苦,但也有所收获。于是,夫妻两商量着再做一段时间,等钱攒够了就自己租一间门面房。


三个月后,夫妻两终于实现了这个愿望,于是就用租来的这间小门面房做起了服装生意,意想不到的是很多人来他们的店里买衣服,于是生意越做越红火,赚的钱也越来越多。不久之后,夫妻两就在一个小区内买了一套大房子,生活也过得十分的充裕了。


2003年,原告林某某在医院顺利的产下了一男婴,家庭生活也算是其乐融融了。但是,因为生意繁忙,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交流就显得越来越少,经常会因为生意上的事以及孩子的问题发生一些小的争吵。 但是在孩子5岁时,夫妻两的争吵已经越来越激烈了, 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于是,被告叶某某找到了合肥离婚律师网张伟主任,委托张伟主任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次诉讼,而且被告特别关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做了以下解答:

孩子判给谁的可能性比较大?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以经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而法院判决时通常会考虑一下因素: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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