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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时间:2019-07-03来源:点击次数: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子女已满10岁的,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探望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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