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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以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时间:2019-03-14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时间的重要性不言而明,时间对于诉讼来说更是关键,事关权利的“存亡”。现在,来看看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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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诉讼时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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