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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时效的总结(一)

时间:2019-06-14来源:点击次数:

【情况1】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时效一年内或六个月

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情况2】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

时效原告:六个月  被告:不受六个月期限限制。

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情况3】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婚姻的

时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况4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

时效一年内。应当自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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