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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想要孩子可以要求离婚吗?

时间:2018-12-21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仅应该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应该包括不想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在婚姻中,妻子不生育的自由应得到保护,同时,法律也应兼顾丈夫想当父亲的愿望。那么,在一方不想要或是不能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想离婚,不生育的情形能否能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呢,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此给出了答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第十条规定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起初,该条规定请不要是针对农村妇女生育权和保护。农村人对于生育的观念,一直是多子多福。妇女往往被强行要求不停地生育子女。这不仅是对妇女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因此,法律赋予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对于丈夫以此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对于丈夫的生育权,法律保护的形式是,给予他重新选择的机会。对于因为生育权产生的夫妻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物,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如何来证明夫妻因为生育权问题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这个事实呢?实务中,当女方不愿意生育或是无法生育时,男方起诉离婚后,女方在法庭上往往会一口否认这些事实。因此,男方在决定以生育权纠纷起诉离婚时,应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女方不愿意或是放弃生育意思表示的相关录音、书证、物证等。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后,再起诉离婚,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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