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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想要离婚可以吗?

时间:2018-09-06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点击次数:

家庭冷暴力是一种家庭暴力,但有别于身体暴力、性暴力,多表现为长期不与配偶说话、长期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长期讽刺、挖苦、辱骂配偶等等。它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多发生于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的白领、知识分子家庭。


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


【案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也经常对孙某进行侮辱、谩骂,并在乡里乡间散步谣言、挑拨是非,最后导致孙某周围的人都不和孙某说一句话。张某及其家人给孙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孙某的精神长期处于压抑低落状态,性格也变得内向、孤僻,出现轻微的心理障碍。2007年4月,孙某因不能忍受张某及其家人长期的精神虐待,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要求精神赔偿。法庭上张某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自己从来没有殴打过孙某,更谈不上什么家庭暴力,拒绝离婚。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来自家庭成员的侮辱、谩骂等精神虐待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家庭暴力包括造成身体损害的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暴力两方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不能局限于身体上的实际接触和伤害行为,还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为都会发生身体接触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为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的,如果仅仅是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和造成身体伤害,就不认为是暴力的话,那么就会放纵行为人肆意妄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济,法律就无法实现正义。对被害人的身体没有任何伤害,仅对被害人心理和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应该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予以禁止和处罚。在此案中,张某及其家人在长达三年时间内对孙某进行了侮辱、谩骂和挑拨等行为造成了孙某巨大的精神伤害,导致孙某长期精神压抑、性格孤僻,并出现了精神障碍,张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应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本案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以离婚,同时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已表明了其对原告感情上的态度,根本就看不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还有什么感情,如果本案以判决结案,应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对于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我国目前的做法是:

1、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之方法一:协议离婚(去当地民政局办离婚)

 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则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2、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之方法二: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

 终结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经常被当事人采用的救济方式。如果男女双方就离婚无法达成协议,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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