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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

时间:2018-09-06来源: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

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

借款三日后禄某与戚某离婚后禄某未归还借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禄某、戚某共同归还50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应由禄某、戚某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禄某向周某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表明禄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并且禄某在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双方即离婚,该笔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遂判决禄某归还周某借款50万元,驳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都嘉律师说法

都嘉律师: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清偿:(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下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须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论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多是少,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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