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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赠房,婚后能反悔吗

时间:2019-07-25来源:点击次数: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结婚之前,往往会约定将自己婚前的房产赠与对方。常见的情况,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将男方所有的房产过户给女方,或者签订协议约定在男方的房产证上添加上女方的名字。若在结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或未完成加名登记,那么男方能够反悔吗?

男女双方是可以在婚前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双方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女方或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姓名,实质上是男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女方的赠与行为,而在该房屋没有过户之前,也就是说赠与没有落实之前,男方是有任意撤销权的,是可以反悔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协议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男方就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男女双方约定赠与的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房屋过户手续或加名登记完成之前,男方作为赠与人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反悔的,房屋的所有权依旧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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