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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9-07-16来源:点击次数:

长久以来,婚姻法倍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男婚女嫁的观念下,男性期待《婚姻法》在房产归属方面能倾向于谁买归谁;女性则在慨叹婚姻只剩一纸契约的同时,希望《婚姻法》能给予家庭劳动多一点肯定。在当前房产价格大步快跑、薪金收入原地踏步的现实面前,房子伤了很多适婚男女的心,也扭曲了很多年轻人的婚恋观。当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应当如何分割,也成为被关注的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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